開始厭惡社會上凡事都要以法律條文討論的風氣。大至社會議題,小至家事。明明都是common sense,偏要對著法律條文才討論不可。
以前,是精英才考得上法律的,他們一般都歷史知識也深厚,看事較全面、通透,而且,要不是在法庭的話,也不會動輒搬出法律條文來說服人。畢竟當時的社會知識水平較低,拿法律出來討論,未必有人聽得懂。
現在,法律學位愈來愈多,於是人人都可去進修,人人都可讀法律。這當然是好事,畢竟這是法治社會,了解制度如何運作,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障。不過,當中有些「業餘」人士,讀完法律後,可能無處可用,於是只好在民間show off自己的法律知識了。他們以懂法律而沾沾自喜,幾乎和自己母親吵架,也想搬出某某條文,好證明自己是對的。
好的,即使你是對的,那又如何呢?以法度為準則,可以明辨是非,這當然好,可是,如果法律發展極端呢?
最近讀到蘇軾,當中的〈韓非論〉解答了我的疑惑。
蘇軾在〈韓非論〉中指出,秦朝亡國,與商鞅和韓非有莫大關係。商鞅和韓非著書,指出「言治天下無若刑名之賢」,國家最好以法治國。及後陳勝、吳廣等平民,武裝暴動,推翻秦朝,是因為秦朝的法律太苛刻、執法過頭所致,當然,還有因為教育感化不足夠。
最讓我驚訝的是,原來商鞅和韓非當初研究老莊學說的,因此有「齊萬物」的思想,「欲置天下之無有」。 可惜,蘇軾指出,商鞅和韓非並沒有得其真締 ,反而只學得了其中「輕視天下」的思想。他們認為,社會上「沒有誰比誰高尚」,和任何人的關係就如在江湖剛巧碰見那麼淡薄,所以不用敬愛父親、顧忌君臣。結果是:仁不足以歸附,義不足以鼓勵,於是就能做殘忍之事,而不需猶豫了。
法治社會,是秩序井然的社會,但若把法度推廣至極端,那必然不是一個理想的社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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